毅宏游艇于2017年10月12日收到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毅宏游艇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在该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以及参照《漳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七类,违法行为(二)违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规定,违法情形违反第(一)项,档次B的处罚幅度。
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处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作业程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壹拾)万元整;对公司危废暂存库未设置危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肆)万元整。
环保局指出,限毅宏游艇于接到罚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毅宏游艇表示,该公司已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积极整改。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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